(2014)永执行字第1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赖建伟与朱明增、郑玉燕、郑国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建伟,朱明增,郑玉燕,郑国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387-2号申请执行人赖建伟,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朱明增,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郑玉燕,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郑国炳,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赖建伟与被执行人朱明增、郑玉燕、郑国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赖建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1769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朱明增、郑玉燕、郑国炳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朱明增、郑玉燕、郑国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2014)永执行字第1445号案件的执行中,提取被执行人郑国炳住房公积金,分配给本案申请执行人4014元(含诉讼费2350元)。本院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郑玉燕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燕江东路283号1802室房地产,得拍卖款364000元。因该房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被设定抵押,尚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68579.42元,拍卖款未能分配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朱明增、郑玉燕、郑国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在本执行期限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朱荣增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