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山星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永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星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永贵,刘胜彩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星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祥康路14号首层之二,组织机构代码66654346-6。法定代表人:倪炳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宇峰,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舒青,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贵,男,1979年0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警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胜彩,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上述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敏,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英东,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人中山星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永贵、刘胜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中山市星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李永贵、刘胜彩逾期办理产权证书违约金2344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涉案纠纷就此了结,均不得再行追究;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李永贵、刘胜彩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星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审 判 长 黄岳文审 判 员 官 琳代理审判员 陈爱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