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刘江花与杨治光、刘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刘江花,女,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治光,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毅,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刘江花与杨治光、刘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滨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2月13日审理终结。现(2013)湖民一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治光、刘毅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杨治光、刘毅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