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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虎与宜昌首信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虎,宜昌首信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赵虎。被执行人宜昌首信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江海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陶远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宜昌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宜仲裁字第121号仲裁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昌首信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981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志高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郦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