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杨某,女,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委托代理人谢晓,华县华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