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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杨某,女,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委托代理人谢晓,华县华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