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富志等5人申请执行代洪余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吴宝生,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王树民,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吴宝生于2014年12月5日以(2014)建玲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判决本金10000元、相应判决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9000元,余款尚在执行中,目前尚未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宝生依(2014)建玲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树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守臣审 判 员 任凤国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