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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蒋云霞与采有国、采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云霞,采有国,采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044-1号原告:蒋云霞,1961年5月22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采有国,1953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采国勇,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云霞与被告采有国、采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蒋云霞不能提供采有国、采国勇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采有国、采国勇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蒋云霞不能提供采有国、采国勇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采有国、采国勇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文书等材料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退还给原告蒋云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俊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正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