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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斌与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76号原告陈斌,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宇轩花园11栋1层5号门。法定代表人权宁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淑红,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与被告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陈斌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89元,由原告陈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丽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