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梁三万与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三万,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833号原告梁三万,男,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书占、陶旻旼(实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1号楼14层1405号。法定代表人武华东。委托代理人张超楠,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三万诉被告被告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三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三万负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