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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行审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林业局、驻马店市林业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等与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邓瓦房村薛庄村民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林业局,驻马店市林业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邓瓦房村薛庄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驿行审字第72号申请人驻马店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李宪周,局长。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邓瓦房村薛庄村民组。申请人驻马店市林业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邓瓦房村薛庄村民组因埋坟占地,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行为作出驻林罚书字(2014)第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林业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邓瓦房村薛庄村民组因埋坟占地,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行为作出的驻林罚书字(2014)第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驻马店市林业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邓瓦房村薛庄村民组作出的驻林罚书字(2014)第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恢复种植条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