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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路青武诉殷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路青武,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区人,个体工商户。被告殷淑海,男,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青武诉被告殷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青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青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青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路青武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