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路青武诉殷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路青武,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区人,个体工商户。被告殷淑海,男,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青武诉被告殷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青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青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青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路青武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