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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秦寿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寿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寿福,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小学文化,无业,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1988年8月1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0年5月1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抢劫罪,2005年7月15日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11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2月2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寿福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寿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1日7时许,被告人秦寿福在晋城市城区七星广场北口,趁被害人王某某正在买菜没有注意,使用镊子将王某某裤子口袋里的340元现金夹出,被王某某发现并抓住后,秦寿福将340元现金扔在地上趁机逃走。2、2014年12月22日8时许,被告人秦寿福在晋城市城区七星广场东侧,趁被害人王某甲正在买东西没有注意,使用镊子将王某甲上衣口袋里的3000元现金盗走。破案后,被盗现金已被挥霍。综上,被告人秦寿福盗窃作案2起,盗窃价值3340元。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秦寿福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寿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寿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寿福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寿福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寿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秦寿福退赔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