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炼红、胡芳等与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9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炼红。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芳。委托代理人:张炼红,女,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济生新村33-2号4楼1号,系胡芳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万利广场B座901室。法定代表人:李玉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鸣盛,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张炼红、胡芳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炼红、胡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杨继辉审判员刘军代理审判员王潜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漆昌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