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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建军与王兴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军,王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军。被执行人:王兴祥。申请执行人孙建军与被执行人王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川民一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应履行的款项已经强制执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民一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孙运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