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尚武与曲现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尚武,曲现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271-1号原告杨尚武,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曲现章,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尚武诉被告曲现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蔡金辉审判员 张金龙审判员 丁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令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