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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严光余、岳勇才与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优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光余,岳勇才,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优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862号原告:严光余,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24日。原告:岳勇才,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0日。被告: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莉。被告:曹优贵,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5日。原告严光余、岳勇才诉被告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优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就此管辖异议作出裁定之前,原告严光余、岳勇才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优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光余、岳勇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牟玉峰审 判 员  蔡 艳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