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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异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史修学与被执行陈家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修学,陈家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异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史修学,男,1954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家武,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案外人周某某,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史修学申请执行陈家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史修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案外人周某某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史修学称,(2006)六民一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家武赔偿其各项损失101274.76元及诉讼费900元。但判决生效后,陈家武一直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因此债务系陈家武与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申请追加周某某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2006年2月16日,陈家武因父亲死亡,雇佣史修学及车辆帮助出殡。在出殡过程中,史修学不慎被鞭炮炸伤眼睛。2006年9月30日,史修学诉至本院,要求陈家武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2990.46元。本院作出(2006)六民一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陈家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史修学各项损失101274.76元。后因陈家武未按该项内容履行义务,故史修学于2007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家武给付上述款项。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执行案号为(2007)六执字第1865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史修学认为该债务系陈家武与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向本院申请追加周某某为被执行人。另查明,陈家武与周某某于1991年8月24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周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陈家武因自己父亲死亡,雇佣史修学开车出殡,此种行为属一般家事代理,作为其配偶,周某某应对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周某某为(2007)六执字第186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潘振飞代理审判员  厉荣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