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高伟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高伟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152号原告: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斌斌。委托代理人:张园华。被告:高伟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伟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 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娟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