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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东邦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飞,陈飞,安徽省东邦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32-1号原告:曹飞,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陈飞。被告:安徽省东邦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5446786-1。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飞与被告陈飞、安徽省东邦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飞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陈飞、安徽省东邦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425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XX智名下位于本市中荣街157#中心花园6#楼4-7-2#(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218469号)房屋一套及车牌号为皖C011**的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喻伯华名下位于本市东海大道5118号君临天下小区2号楼2单元5层1号(权证字号:房地权证蚌埠字第20130167**号)及位于本市琥珀花园19号楼4单元1层1号(权证字号:房地权证蚌埠字第20130118**号)房屋两套、汪奇生名下位于本市碧水湾附属商业1#(幢、栋、#楼)1单元1层9号(合同备案号:877(2010)500017AE0009)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XX智名下位于本市中荣街157#中心花园6#楼4-7-2#(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218469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玫审 判 员  王公尔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雅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