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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郭健洪与杨渭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健洪,杨渭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89号原告:郭健洪。被告:杨渭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健洪诉被告杨渭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健洪以其想先行与被告杨渭洪协商解决本案的纠纷,本案不需法院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健洪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健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健洪负担。审判员  刘志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铭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