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严巧枝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信息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郫行初字第29号原告严某某,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成行初字第68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严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覃永春审 判 员 赵 波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