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贺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贺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1号湖南雨花机电大E区9栋112号。法定代表人成俊,执行董事。被告贺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贺海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海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立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艺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