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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31-1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职工,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职工,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宾民商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张万库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