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某、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30号原告赵某,农民,住临漳县。原告闫某,农民,住临漳县。委托代理人冯爱凤,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梁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飞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