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某、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30号原告赵某,农民,住临漳县。原告闫某,农民,住临漳县。委托代理人冯爱凤,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梁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飞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