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朱某某,女,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平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