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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洪松与董立叶、张翠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松,董立叶,张翠华,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松。被执行人董立叶。被执行人张翠华。被执行人张亮。申请执行人张洪松与被执行人董立叶、张翠华、张亮分割赔偿金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5425.3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