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冯红静与淮北朝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红静,淮北朝阳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12号原告:冯红静,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王守勤,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朝阳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张星拳。委托代理人:纪建春,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红静与被告淮北朝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红静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红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红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冯红静承担。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支倩倩人民陪审员 张百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莉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