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南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付明诉被告徐长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南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被执行人:徐某乙。申请执行人徐某甲与被执行人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海民南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海民南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岚审判员 栾岳勤审判员 路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树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