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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终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人寿财险南阳公司因与郑德聚、吉利出租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郑德聚,南阳市吉利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新军,任总经理。委托��理人罗亍亍,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德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明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吉利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油田骊山路。法定代表人忽顺玉,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南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德聚、南阳市吉利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出租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2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财险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亍亍、被上诉人郑德聚的委托代理人刘明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吉利出租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院查明:2014年7月6日16时10分许,被告吉利出租车公司司机忽丽明驾驶豫RT75**号小型轿车,沿南新路自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南新路翟庄高速收费站口南100米处时,因躲避一狗,向右打方向不慎撞住站在路西边的原告郑德聚,造成郑德聚受伤。事故发生后郑德聚被送往南阳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侧股骨颈骨折;2、左侧额面部皮肤挫裂伤;3、脑震荡;4、左侧侧脑室占位;5、冠心病。2014年9月2日原告出院,支出医疗费70983.60元、门诊费70元,院内购康祝多角拐杖、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支出1206元。原告住院期间一月内两人护理。2014年11月28日,经本院委托,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郑德聚交通事故致左髋部损伤属八级伤残,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700元。2014年7月17日,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一大队作出宛公交认(2014)FD第1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忽丽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郑德聚无责任。忽丽明与原告郑德聚经交警部门调解:忽丽明一次性补偿郑德聚5000元;郑德聚的各项损失由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得赔偿款由郑德聚全部所得,不再追究忽丽明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忽丽明驾驶的豫RT75**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吉利出租车公司,该车辆于2014年2月13日在被告人寿财险南阳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期间至2015年2月12日止。另查明,原告郑德聚与其配偶张延芳有儿女二人,自2010年10月起在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街道塔园社区居住生活,以郑德聚在南阳市宏基农林科技开发中心苗圃工作为生活来源;张延芳生于1951年11月25日,2014年10月14日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原审法院认为:一、忽丽���驾驶机动车遇到情况措施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该事故已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事故处理一大队认定,忽丽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德聚无责任,双方对此认定均无异议,故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作为责任划分的依据。原告郑德聚因此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要求二被告赔偿,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郑德聚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原告住院支出医疗费70983.60元、门诊费70元,医嘱购拐杖、药品1206元,属实际损失,本院予以支持;2、护理费,根据诊断证及原告伤情,原告住院期间一月内两人护理,后期半年内一人护理,因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陪护人员收入情况,对其护理费可按2013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年收入标准29041元,按每天79元计算,护理费为79元×30天×2人+79元×180天×1人=18960元;3、营养费,���告住院59天,每天按30元计算,计177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59天,按每天30元,计1770元;5、误工费,原告虽已年满62周岁,但因为其配偶患有精神分裂症,需继续治疗,原告无其他收入,在南阳市宏基农林科技开发中心苗圃工作,月工资1800元,误工期间自原告住院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2014年11月29日,误工费为1800元÷30天×146天=8760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郑德聚提供的劳动合同和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街道塔园社区出具的证明,证实事故发生时,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故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郑德聚年满62周岁,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22398.03元×(20-2)年×30%=120949.36元,其中:22398.03元为2013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2)年为赔偿年限,30%为赔偿系数;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原告配偶患有精神分裂症,需继续治疗,��其他收入,且已年满63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为14821.98元×17年×30%÷3=25197.37元。其中:14821.98元为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年为赔偿年限,30%为赔偿系数,3人为抚养人数。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伤残赔偿总额;7、精神抚慰金,结合原告伤残程度,其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8、交通费,原告提供票据请求400元,符合实际情况,本院支持。上各项损失共计255066.33元。三、因豫RT75**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南阳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在本次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人寿财险南阳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本案中,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5066.33元,应由被告人寿财险南阳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133066.33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四、鉴定费700元,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应由被告吉利出租车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郑德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255066.33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南阳市吉利出���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郑德聚鉴定费700元。三、驳回原告郑德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32元,由被告南阳市吉利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4700元,原告郑德聚负担832元。人寿财险南阳公司上诉称:1、事故发生时郑德聚已年满62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一审仅凭一份劳动合同就支持,错误;2、郑德聚不应承担其妻子的抚养义务,一身也没有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在伤残赔偿金数额内,明显错误;3、郑德聚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一审按城镇标准计算,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误工费87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197.37元,并改判上诉人承担的伤残赔偿金为45766.84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郑德聚辩称:1、劳动法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且郑德聚未到60岁就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其受伤时均在合同期限不间断工作,且郑德聚系进城务工农民,其即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仍是劳动关系;2、郑德聚之妻常年患病,无劳动能力,长期随郑德聚在南阳城区生活,原审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正确;3、郑德聚2010年即进城务工,常年在南阳居住,家庭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务工收入,应以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吉利出租车公司缺席无答辩。本院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诉辩意见,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对各赔偿项目标准及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二审中当事人各方均无新证据向本院提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郑德聚一审提供的其与南阳市宏基农林科技开发公司劳动合同、宛城区汉冢乡黄庄���民委员会证明、卧龙区七一街道办事处塔园社区证明等证据互相印证,证明郑德聚事故前在南阳市宏基农林科技开发公司从事苗圃工作,长期在南阳市区工作生活的事实,故对其误工费应予支持,对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予以计算,上诉人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予以证实,其该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一审判决已计入残疾赔偿金,对此处理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其他赔偿项目标准及数额的认定,各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8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干祥1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王 小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