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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柱胜申请执行董色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柱胜,董色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张柱胜,男,4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被执行人董色音,男,5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左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色音“一卡通”账户收入3575元,适时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禄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艳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