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毕艳萍与李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艳萍,李芹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毕艳萍,太原市第二毛纺厂退休职工。被告李芹芳,无业。原告毕艳萍诉被告李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艳萍与被告李芹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毕艳萍诉称,1997年9月,被告李芹芳的丈夫毕燕涛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万元,承诺经济状况好转后归还,后几年中陆续还款2万元,目前还遗留3万元未还。2010年毕燕涛因故不幸去逝,被告李芹芳及毕燕涛之女毕潇继承其遗产。后原告与被告、毕潇商议遗留债务时达成协议,被告和毕潇同意用遗留债务抵消毕燕涛继承其父母遗留房产的份额(房产总额的四分之一)。协议达成后,因办理房产手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但被告不予理会,原告于2014年将被告等人起诉至杏花岭区法院,法庭上被告只承认欠原告2万元,原告出于尽快结案的考虑,同意被告意见,要求其用1万元冲销部分继承份额,但被告只要求继承毕燕涛所应继承原告父母遗产份额的权利,拒不履行偿还毕燕涛所留债务的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芹芳偿还借款本金一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芹芳辩称,我和毕燕涛是2005年才结的婚,原告起诉状说毕燕涛于1997年9月向原告借了钱,具体情况我不了解,需要原告出示相关证据。我也问过毕燕涛的前妻任丽君,任丽君说可能是借过,但具体借了多少和账务往来,她也不清楚。毕燕涛和前妻任丽君有一个女儿叫毕潇,毕燕涛过世后,我和毕潇达成协议,将毕燕涛的婚前财产位于平阳西一巷5号楼1单元309室的房屋一套和室内所有物品的遗产继承权及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归属于毕潇。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芹芳与毕燕涛于2005年8月9日登记结婚,二人结婚前,被告毕燕涛曾向原告借款,2010年7月19日毕燕涛死亡后,毕燕涛与前妻任丽君共同购买的位于平阳路西一巷19号第5幢109号的房屋一套中属于毕燕涛合法所有的部分由毕潇继承。以上事实,有被告李芹芳与毕燕涛的结婚证、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2014)并南证民字第3774号公证书、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4)杏民初字第020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与毕潇签订且经原告等人见证的协议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芹芳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未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于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4)杏民初字第02074号案件开庭审理进行答辩时,认可毕燕涛欠毕艳萍二万元的事实,应视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该二万元的欠款发生在被告李芹芳与毕燕涛结婚之前,非被告与毕燕涛的共同债务,毕燕涛死亡后,被告李芹芳仅以其所继承的毕燕涛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关于毕燕涛遗产的继承问题,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李芹芳与毕潇每人分得一套房产的事实均无异议,也就是说,毕潇继承了位于平阳路西一巷19号第5幢109号房屋一套(约104平方米)中属于毕燕涛的产权份额,与任丽君共享该房屋所有权,而被告李芹芳认可其继承了位于东太堡碧柳苑6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一套(约150平方米)中属于毕燕涛的一半份额,综合考虑两套房产的房屋面积、地理位置等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李芹芳对毕燕涛生前所欠原告毕艳萍的二万元,以所继承的毕燕涛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一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芹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毕燕涛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毕艳萍欠款一万元整。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被告李芹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靖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