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封支行与张金如、闫文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封支行,张金如,闫文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437号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封支行。代表人马尧,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树春,男,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金如,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孟封镇鹅池村农民。被告闫文仙,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孟封镇鹅池村农民。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封支行与被告张金如、闫文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启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封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树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如、闫文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封支行诉称,被告张金如、闫文仙是夫妻。2013年12月19日被告张金如以购木材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就此双方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率8‰,按月结息,逾期加罚比例50%,挤占挪用加罚比例100%,按月结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一直推诿拒还,因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该笔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依据法律规定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金如、闫文仙尽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2496.64元(从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合计27496.6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张金如、闫文仙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张金如、闫文仙系夫妻,二人为借款向原告提供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闫文仙为原告出具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意见书,同意其丈夫张金如向原告借款,承诺与被告张金如共同承担借款债务,如借款本息无法按时足额偿还,愿用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清偿所欠全部借款本息。2013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张金如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张金如向原告借款25000元;借款期限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7日;借款用途购木材;借款月利率8‰,逾期借款罚息利率在合同利率水平上加收50%。签订合同以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张金如提供借款25000元。被告张金如借款后于2014年7月2日给付原告利息570.03元,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至2015年2月20日被告张金如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2496.6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意见书一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贷款利息计算办法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金如与原告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张金如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张金如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闫文仙也承诺和其丈夫被告张金如共同承担借款债务,因此被告闫文仙应和被告张金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金如、闫文仙共同偿还借款25000元、至2015年2月20日利息2496.64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金如、闫文仙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金如、闫文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封支行借款本金25000元,至2015年2月20日的利息2496.64元,共计27496.6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元,由被告张金如、闫文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启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