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邓捷与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萍,邓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萍,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捷,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黄凌峰、吴冬雪,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萍因与被上诉人邓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5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萍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萍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萍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79元,减半收取2039.5元,由上诉人王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智远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代理审判员 谢 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敏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