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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乐清市奥力电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乐清市奥力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中盛塑料有限公司,浙江创见机械有限公司,郑乐彬,张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047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责人:仇建吉。被执行人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乐彬。被执行人乐清市奥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敏龙。被执行人浙江中盛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士定。被执行人浙江创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信光。被执行人郑乐彬,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乐成街道南大街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1110366X。被执行人张云平。本院在执行(2015)温乐执民字第2046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乐清市奥力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中盛塑料有限公司、浙江创见机械有限公司、郑乐彬、张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乐清市奥力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中盛塑料有限公司、浙江创见机械有限公司、郑乐彬、张云平在银行无存款记录,被执行人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14台设备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乐清市奥力电子有限公司的厂房本院另案已查封但有抵押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郑乐彬、张云平的房产本院另案已查封处理。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在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7597502.76元及利息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20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