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秦永明、吕运姣等与刘丽萍、易顺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永明,吕运姣,秦华弟,刘丽萍,易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秦永明申请执行人:吕运姣申请执行人:秦华弟被执行人:刘丽萍被执行人:易顺民本院在执行秦永明、吕运姣、秦华弟申请执行刘丽萍、易顺明易顺民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5年5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