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孟祥广与王祖强、杨爱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广,王祖强,杨爱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孟祥广。被告王祖强。被告杨爱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5号楼801室。负责人谢兆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广诉被告王祖强、杨爱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孟祥广负担。审 判 长 胡晓东审 判 员 李晓菲人民陪审员 吕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