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刘汉德申请宣告刘宗议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汉德,刘宗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简阳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刘汉德,男,195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马文清,简阳市石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宗议,男,1937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刘汉德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宗议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因被申请人刘宗议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通过《四川法制报》公告寻找被申请人刘宗议。现公告期限届满,被申请人刘宗议仍无下落。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肖刚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刘汉德及委托代理人马文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汉德诉称:申请人刘汉德之父刘宗议于2008年11月独自离家外出,至今已六年音信全无,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刘宗议失踪,并指定申请人为其财产管理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宗议,系申请人刘汉德之父,刘宗议除刘汉德外无其他直系亲属。刘宗议于2008年11月无故独自离家外出,至今已六年音信全无,下落不明。申请人多方查找无果。故诉讼来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宗议失踪。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刘宗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宗议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申请人刘汉德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被申请人刘宗议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调查龙泉湖社区八组宋洪良、刘淑碧、宋洪兴、孙兴德的笔录,刘汉德与简阳市石盘镇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9日签订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宗议在2008年11月无故独自离家外出,至今无音讯,且经本院公告查找无下落。因此,对申请人刘汉德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宗议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刘宗议失踪,刘宗议的财产由刘汉德代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