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周鸣革与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鸣革,李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03号原告:周鸣革,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唐勇,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査达胜,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梅,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鸣革与被告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鸣革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玉梅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鸣革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玉梅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周鸣革名下位于合肥市上城国际新城玫瑰苑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陆翠玲代理审判员 秦 玲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