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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湘能华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冠亚星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能华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冠亚星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173-3号申请执行人湘能华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大庆。被执行人深圳市冠亚星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志宏。申请执行人湘能华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冠亚星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49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经营地调查,被执行人已搬离该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向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深圳市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帐户。向国土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土地及房产;向工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1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重彬代理审判员  胡慧玲代理审判员  武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会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