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立行初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起诉人刘海顺诉邢台县会宁镇人民政府、邢台县会宁镇东良舍村民委员会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立行初第25号起诉人刘海顺,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县。起诉人刘海顺诉邢台县会宁镇人民政府、邢台县会宁镇东良舍村民委员会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刘海顺诉称,2009年东良舍村委会为建居民住宅楼和学校占了我耕地2.3亩,村委会在与我签订租占地协议时,只签了一块地1.31亩的占地协议,另一块耕地0.99亩在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予以了登记,村委会没有与我签协议,之后将该地0.99亩建成了居民楼,1.31亩的临时周转地也建成高楼。该地1.31亩签协议未按协议用途使用土地,另一块0.99亩未签协议的是非法强占,为此我多次找村委会协商处理未果,又找到镇政府,被告不予处理。2008年底,东良舍村委会制定了《东良舍新社区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开始与村民签订置换协议,之后开始拆除村内旧房。2011年在我父亲遗物中发现一张盖房押金条,之后我找到村委会,村委会按他们规定退给我900元,接着我又从我父亲的遗物中找到了盖房罚条300元收据一张,交宅基地款条28.3元一张,才知道父亲居住的老院北屋并未分给我三弟刘根顺,而是留给我的,我三弟也没有和村委会置换房屋,这时我才知道村委会和开发商拆掉我家的老房未予赔偿。我开始找村、镇要求解决,自2011年至今四年有余,村、镇政府未能拿出明确处理结果。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2、要求被告和第三人赔偿基本农田0.99亩被非法占用的损失,并恢复地貌;3、要求被告和第三人按《东良舍新社区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规定给付新楼面积140平方米。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海顺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海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枝助理审判员 刘宗良人民陪审员 郭未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