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丁立亭、窦相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丁立亭,窦相红,孙志龙,陈莉莉,林君海,刘春丽,曹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执行人丁立亭。被执行人窦相红。被执行人孙志龙。被执行人陈莉莉。被执行人林君海。被执行人刘春丽。被执行人曹美玲。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立亭、窦相红、孙志龙、陈莉莉、林君海、刘春丽、路培华、曹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执行员 陈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