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董月海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月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1528号罪犯董月海,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浙江省绍兴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4日作出(2007)越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月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月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评为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月海在服刑期间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月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月海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