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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伟与被告威海宏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威海宏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381-1号原告徐伟,男,汉族,住荣成市埠柳镇。委托代理人林鹏,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宏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花园中路。法定代表人李晓亮,经理。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负责人于韶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与被告威海宏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威海宏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所享有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80万元,冻结被告威海宏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立人民陪审员  于祥滋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