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玉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禹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玉章,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永、助理检察员闫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刘玉章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5QD**的白色起亚牌轿车,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五一路与郑汴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刘玉章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0.13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刘玉章具有准驾车型为B2D的驾驶资格,所驾驶的豫A5QD**的小型汽车在检验有效期内。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玉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涉案车辆照片及其指认现场照片和抽取血样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5--0370血醇检验报告单、检验结论告知书、民警李某、冉某出具的证明材料、被告人刘玉章平时表现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玉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