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严光尾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光尾,林玉春,李瑞烟,林兴超,陈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复字第3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严光尾,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林玉春,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瑞烟,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林兴超,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加强,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复议人严光尾不服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田法院)(2014)大执外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该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大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作出(2014)大执行字第299号裁定,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严光尾名下的沙县翠绿山庄2-3幢3单元205室房屋进行处置。严光尾提出李瑞烟于2011年8月5日向林玉春借款1500000元系李瑞烟个人债务,用于个人赌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严光尾对该案执行提出的异议。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严光尾称,大田法院在审理期间将李瑞烟于2011年8月5日向林玉春的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以致大田法院作出错误的执行裁定。理由是:严光尾与李瑞烟于2009年8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李瑞烟自己承担一切债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李瑞烟2011年8月5日向林玉春的借款是用于赌博,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所需。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严光尾请求撤销大田法院(2014)大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大田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大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作出(2014)大执行字第299号裁定,对登记在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严光尾名下的沙县翠绿山庄2-3幢3单元205室房屋进行处置。被执行人严光尾以李瑞烟于2011年8月5日向林玉春借款1500000元系李瑞烟个人债务为由,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其强制执行及对沙县翠绿山庄2-3幢3单元205室房屋的拍卖,并执行回转。该院于2014年10月1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2014)大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异议人严光尾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该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大田法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大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作出(2014)大执行字第299号执行裁定,对登记在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严光尾名下的沙县翠绿山庄2-3幢3单元205室房屋依法处置,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严光尾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严光尾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 春代理审判员 刘仙桂代理审判员 郑建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清梅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