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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执民字第137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市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史翠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市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史翠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史翠英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大阿嫂食品有限公司,史杰,史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378-11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张叶艺。被执行人:宁波市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史翠英。被执行人:史翠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长乐。法定代表人:史翠英。被执行人:宁波史翠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长乐。法定代表人:史翠英。被执行人:宁波大阿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史翠英。被执行人:史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史翠英,住宁波市鄞州区,系被告史杰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北商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史翠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宝庆路238号-1-321【甬房权证江北字第××号、甬国用(2012)第0502780号】的汽车库,并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市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史翠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史翠英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大阿嫂食品有限公司、史杰、史翠英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史翠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宝庆路238号-1-321【甬房权证江北字第××号、甬国用(2012)第0502780号】的汽车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晓峰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