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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58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明    久人民陪审员 姜建平人民陪审员张立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冀    相    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