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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朴、周可实与周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朴,周可实,周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194号原告:周朴。原告:周可实。被告:周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朴、周可实与被告周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朴、周可实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朴、周可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路安平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顿纪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