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岫执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相义与李恩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相义,李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鞍岫执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王相义,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恩勇,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相义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恩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家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存款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鞍岫执字第11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霄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