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孙艳诉叶文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叶文娟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19号原告:孙艳,女,33岁,汉族,住涡阳县陈大镇。委托代理人:褚汉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文娟,女,30岁,汉族,住涡阳县城东街道。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淑娟,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许原告孙艳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方 理人民陪审员 :单米纳人民陪审员 :夏军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蕊 来自